房委會轄下資助租住單位居住的住戶,須按當時適用的「富戶政策」定期就其是否擁有住宅物業及其入息資產資料進行申報,房委會會因應有關申報資料作出相應跟進。房委會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考慮到安置涉及公共房屋資源,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安置的住戶,他們由入住房委會的租住單位(包括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經「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入住的過渡單位)起租日起,受適用的「富戶政策」約束。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 2023 年 5 月通過優化「富戶政策」及打撃濫用公屋的新措施。有關措施於 2023 年 10 月生效。新措施要求租戶在入住開始,每兩年申報是否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暫准證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丟空/分租或轉租/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以及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租戶及所有成員須於申報表中,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如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暫准證將會被終止。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住戶,須遷離其單位。至於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的要求,仍然維持在住戶住滿 10 年後每兩年申報一次。
在房協現行的「富戶政策」下,戶主(包括暫准居住證使用人)及租約上所有家庭成員由載有「富⼾政策」條款的租約生效開始,須每兩年向房協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 是否經常持續居於出租單位內及是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租約⽣效滿 10 年⽽期間家庭狀況沒有變更,租戶便須每兩年進⾏⼀次申報家庭⼊息、資產、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期間家庭狀況有變更,即使租約生效未滿⼗年,亦須每兩年進行申報⼊息、資產、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租戶拒絕申報,其租約將被終⽌。
考慮到安置安排涉及公共房屋資源,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安置的住戶,他們由入住房委會或房協的資助租住單位(包括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經「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入住的過渡單位)起租日起,亦受適用的「富戶政策」約束。
遷入專用安置屋邨資助出售單位的住戶,則不受「富戶政策」約束。